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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4: 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暨中华诗教 先进单位有关规定

TIME:2016-07-11 浏览次数:5954 【大】 【中】 【小】 关闭

  中华诗词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是传承中华文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服务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诗词组织,要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和责任心,积极引领广大诗人、词家和人民群众,从实际出发,发挥本地区优势,积极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中华诗词之乡(市、州)评定标准


  在乡镇、县(市、区)开展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在地级市(州)开展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活动。达到下列标准,可授予中华诗词之乡、中华诗词之市(州)称号。

  一、领导到位。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是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实施的一项文化建设事业,是党委和政府行为,必须领导重视,认识统一,工作到位。党委、政府领导要在认识上、工作中把弘扬中华诗词真正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之中,把创建诗词之乡作为兴县、兴市的千秋大业来对待,亲自负责领导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创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议程,纳入社会发展全面规划、提供思想、组织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相应合理和可靠的保证;中华诗词之乡(市、州)创建要注重社会效益,致力于促进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二、群众参与,走向社会。扎实推进中华诗词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旅游景区。学校有广泛系统的诗词教与学活动;机关有诗词学习创作氛围;社区、企业、农村有较多的人能自觉自愿投入诗词创作、吟唱等项活动;旅游景区有诗词文化设施。诗词成为群众文化生活中经常性、不可或缺的内容,深受群众喜爱。

  三、健全组织、理顺机制。要发挥组织作用,特别是思想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创建诗词之乡(市、州)纳入工作日程。诗词组织健全,活动经常。县以上单位有诗词学(协)会,基层有诗社。诗词学(协)会有办公场所,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有组织地开展诗词学习、采风、研讨、演唱等项活动。

  四、经济保证。社会诗教、校园诗教作为一种文化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经济保证。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的文化建设,创建诗词之乡必须有经常性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经费投入,和开拓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渠道,以保证诗词之乡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这些经费用于开展诗词活动,诗词教育培训、补助诗词作品出版、奖励诗词精品创作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防止浪费或挪作他用。

  五、扩展宣传阵地。要有相应的传播媒体、报刊、活动空间和环境氛围。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刊物等传播媒体能够及时反映创建诗词之乡(市、州)工作信息、经验和成果,力戒奢华,力戒形式主义,既讲节约,又把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有声有色。

  六、加强诗教,培养人才。要持之以恒地开展诗词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开展中小学诗教活动,抓好师资培训,保证质量,以诗词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提高。

  七、珍视传统,创作精品。对本地丰富的人文传统和诗词遗产,要切实加以保护、挖掘、整理、研究、继承,并发扬光大。要不断抓诗词创作,不断有优秀作品问世,在群众创作的基础上,能够推出精品力作,培养出当地具有较高诗词创作水平的领军人物和优秀人才。

  八、协调发展,造福地方。中华诗词之乡(市、州)的创建,要和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相协调,要对增强当地的文化软实力,对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对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多彩的人文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力。


第二章 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评定标准


  在大、中、小学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活动,达到下列标准,可授予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称号。

  一、具有诗教工作的主体意识和长效机制。有创建诗教先进单位的整体规划、组织领导、工作管理制度和开展诗教工作三年以上较系统的资料档案。

  二、有健全的诗词组织。组织机构健全,有本单位分管领导任诗词组织的实职领导,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稳定的经费保证,有诗人群体和创作骨干队伍。

  三、建有稳定的交流平台。诗词刊物定期出版,有经常发表在内、外刊物上的诗词佳作。积极参与本地和全国各地的诗词学术和创作活动,有一定数量与质量的成果。有一定数量的个人或诗词组织的作品集出版。

  四、已建立诗词创培训(含兴趣、选修课)制度。有熟悉诗词知识的师资,有一定系统性、科学性的教材(含校本教材)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等。

  五、已建立诗教工作融入单位科学发展思路的有效模式。诗教工作与单位主业相融,诗教载体多元化,受众群体化,有适量的诗词物化工程。校园诗教要走进第一课堂,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诗教,促进学生素质、能力、知识融汇一体,全面提高;企、事业诗教要切实推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


第三章 申 报


  凡计划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的相应地区和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也可联署)申报。

  创建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由学校或相关单位申报。经中华诗词学会备案后即进入正式的创建阶段。申报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诗词学(协)会同意并推荐,申报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的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还须经分管教育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单位应向中华诗词学会提供以下材料:

  1.创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2.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总体安排部署意见;

  3.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诗教工作安排部署意见;

  4.创建工作进展简报;

  5.反映诗词活动的图像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

  三、中华诗词学会建立申报单位档案,备案后实行跟踪指导;申报单位须及时向中华诗词学会反馈创建进展情况。

  四、申报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其所管辖的县(市、区)、校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已被中华诗词学会(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诗词学、协会)授予诗词之乡、诗教先进单位。


第四章 考 察


  从向中华诗词学会报送创建计划并备案之日起,创建活动开展一年以上的,方可进行考察。

  一、考察内容。以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评定标准为依据进行考察。

  1.中华诗词学会派出考察组,会同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诗词组织领导,共同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验收。

  2.联合考察组要认真听取申报中华诗词之乡(市、州)党委、政府负责人对创建情况的汇报。

  3.查阅创建资料。包括申报基层诗词组织花名册;反映诗词活动的文字、图像资料;诗词报刊的出版发行情况、诗词专集样本等;与基层负责人、群众座谈;考察活动场所、办公设施、制度建设及诗化环境(诗墙、诗碑、诗词专栏等);学校的教师诗词教案、诗词教学课题研究成果、学生诗词手抄报、创作专栏、背诵登记卡、本校教材样本等;观摩创建成果展示。诸如展板、诗词吟唱会、赛诗会、诗词书画展、培训课堂、学校诗词教学课堂、文艺表演等。

  二、考察意见。联合考察组形成统一意见后,与申报地区、单位负责人交换考察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向中华诗词学会汇报。

  三、考察责任。联合考察组应按照中华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评定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考察组应如实汇报考察对象创建情况。考察组要廉洁自守,不允许收受考察对象金钱、贵重物品。对考察走过场或不如实汇报、收受金钱、贵重物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审 批


  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由中华诗词学会审核批准。

  一、汇报。中华诗词学会召开会长办公会,听取所派出的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考察组应形成文字汇报材料,提供反映被考察地区、单位创建情况的文字、图像及实物资料;提出本考察组的确定性意见。

  二、讨论表决。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办公会经充分酝酿讨论,实行举手表决通过。到会人员有半数以上(含半数)不同意时,不予批准。

  三、通知。向被授予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下发通知,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章 管 理


  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在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管理的同时,还应接受相应诗词组织的管理。

  一、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被授予称号一年之内,上级诗词组织应对其进行一次“回头看”,着重检查在考察、审批阶段所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是否得到了有力改进;由创建转入正常发展之后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并不断有所提升和进步。

  二、被授予称号的单位要以工作简报形式经常向中华诗词学会反馈当地巩固、发展创建成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年终总结、工作计划及自办诗词诗刊、诗词教育培训活动简报等。

  三、中华诗词学会不定期派员或委托所在省级诗词组织对被授予称号单位进行复查。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不力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经督促仍无改进的,由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取消该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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